第一條、凡從事涂料(包括油墨)生產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項法令法規,依法生產和進行各項營銷活動。
第二條、企業務必強化質量意識,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一支過硬的產品檢測隊伍。
第三條、企業務必重視環境生態保護,按照國家頒布的《環境法》完善各項環保措施,綠化植樹,美化廠區。
第四條、企業在產品的營銷過程中,自覺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令法規,以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涂料市場競爭秩序。
第五條、在產品營銷或項目投標等活動過程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代理商之間禁止暗地或公開詆毀、攻擊他人的不道德行為,如有此類行為發生,經核實后通報批評或警告。受警告處分的企業,協會不推薦參加省名牌、國家名牌、國家免檢產品和省著名商標、國家馳名商標的申報工作。
第六條、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一經發現查實,按國家有關規定法令法規處罰。
第七條、企業在產品銷售宣傳中,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防止夸大或虛報的做法。如有投訴,協會追究其企業責任。
第八條、建立涂料行業統計制度。企業申報省、國家名牌、國家免檢產品和省著名商標、國家馳名商標或需協會加意見的材料時,凡不填報當年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企業,本會不開具任何證明材料。
第九條、在本會的日常工作及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中,歡迎企業對本會的全面監督和質詢,直至投訴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條、行業人員流動,應當依法進行。在原單位勞動合同未解除前,其他任何企業不得聘請或錄用。
第十一條、各企業在生產和營銷過程中,應當及時將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和信息等報省涂料工業協會,以便總結交流,宣傳推廣,推動我省涂料工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證企業員工有合適的勞動及生活條件。
第十三條、廣東省涂料工業協會協助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本行規行約的貫徹實施。
第十四條、本行規行約的解釋權歸廣東省涂料工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