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制度原國家經貿委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制度。
基本條件營業執照;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固定場所;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生產、加工設備和檢測檢驗手段;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工藝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完善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滿足生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特種作業人員。生產壓力容器的,還應當取得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辦理程序準備工作: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由評價機構出具生產條件評價報告;取得基本條件中相應的證照、證件;提出申請:向所在地省政府經貿管理部門提出定點生產申請;提交材料:申請表、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報告書、生產、加工設備和檢測檢驗儀器清單、企業質量管理手冊、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有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生產壓力容器的,還應當提交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復印件;行政審查:所在地省政府經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核發定點證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省政府經貿管理部門頒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并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二、檢測檢驗制度該制度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定點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須經過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配載容器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檢測、檢驗合格的,核發合格證后,方可使用。否則,不得使用。
三、生產許可制度該制度針對合法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而設置的,它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執行工業產品的國家標準,取得國務院質檢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否則,不得開工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