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曝光的7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違法主體既有個人也有企業,違法的根源主要是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和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等,最終逾越了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紅線”而受到法律制裁。
個人非法占地,謀利不成反獲刑
為了牟取個人的經濟利益,企圖非法占用土地,最后謀利不成反獲刑。此次曝光的7起國土資源違法典型案件中馬軍明等6人非法占地案就屬于這種典型。
2006年4月5日,馬軍明、姚敘林、姚忠良、倪洪棋、鄭建平等人以合股經營農莊的名義向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塘河村五組村民租賃農用地,于當年12月將其中20畝出租給轉塘大清谷大唐駿馬苑經營者李凌用于開設跑馬場,并按李凌要求在該塊農用地上建造跑道、馬棚、觀賞房等。李凌于2007年2月起經營跑馬場直至2009年停業后,馬軍明、姚敘林、姚忠良、倪洪棋、鄭建平又在該宗地上建圍墻、鋪設碎石、澆筑水泥地坪和瀝青地坪等,共造成10370.4平方米農用地耕地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破壞程度為三級。案發后,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西湖分局配合公安部門對此案進行查處。今年7月25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馬軍明、姚敘林、姚忠良、倪洪棋、鄭建平有期徒刑各7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李凌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企業非法占地,發展不成嘗苦果
企業發展離不開土地資源,然而極少數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未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就占用土地,結果不但謀不成發展,反而將因違法行為付出重沉代價。此次曝光的7起國土資源違法典型案件中,浙江豐博日用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屬于這種典型。
2008年12月,浙江豐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余杭區良渚街道大陸村集體土地建設廠房、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致使7.719畝基本農田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破壞程度為三級。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余杭分局經調查后認定,浙江豐博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并于今年6月22日將浙江豐博日用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立案偵查?,F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已受理該案,立案偵查,等待涉案當事人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此次曝光的違法典型案件中,還有一起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典型案——蕭山區進化鎮傅墩村村民非法采礦案。2010年3月至11月,蕭山區進化鎮傅墩村村民朱岳堯等三合伙在傅墩村饅頭山非法開采粉砂質頁巖55415立方米,約合110830噸、價值人民幣775810元。今年9月2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蕭山分局依法將該非法采礦刑事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今年9月6日,杭州公安局蕭山分局依法決定對朱岳堯等三人非法采礦案立案偵查。
據了解,近年來,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不斷創新工作舉措,不斷加大國土資源違法防控力度:通過推廣鄉鎮(街道)土地執法綜合防控機制,建立土地違法行為查處聯席會議制度,落實共同監管責任取得明顯成效,通過日常巡查、衛星遙感和群眾舉報,確保對土地違法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今年以來,全市國土資源部門已立案查處違法用地937宗,涉及土地面積3241畝,有力維護了杭州市良好社會秩序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全市7宗國土資源違法典型案件的公開查處,是嚴格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維護良好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又一次實際行動。下一步,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將繼續加大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繼續保持對土地違法行為嚴格查處的高壓態勢,并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當事人,要堅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觸犯刑律的,要堅決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附:曝光臺
1、富陽市春江街道太平村村民王君飛非法占用春江街道村集體土地32.5畝,建造塑料粒子場,造成被占用的耕地難以恢復種植條件,耕作條件達到二、三級不同程度的破壞,其行為已涉嫌犯罪。今年4月,富陽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富陽市公安局立案查處。目前,當事人刑事偵查已結束,富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富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西湖區三墩鎮雙橋村農民高樹農未經審批擅自將西湖區三墩鎮雙橋村約13畝地分別轉租給任大亮、馮征明(其中轉租給任大亮10.585畝,轉租給馮征明2.508畝),并違規對土地表面進行澆筑,致使12.648畝耕地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破壞程度為三級。今年7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高樹農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任大亮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3、浙江豐博日用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余杭區良渚街道大陸村集體土地建造廠房、辦公樓等,致使7.719畝基本農田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破壞程度為三級。經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余杭分局調查后認定,浙江豐博日用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為已涉嫌犯罪,并于今年6月22日將浙江豐博日用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依法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立案偵查。
4、姚如元等人于2008年12月未經批準擅自占用余杭區良渚街道杜甫村搭建鋼棚并進行土地硬化,經鑒定其中13.963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余杭分局調查后認為,姚如元等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已涉嫌犯罪,于2011年6月22日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立案偵查。
5、馬軍明等六人非法占地,致使10370.4平方米農用地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破壞程度為三級。今年7月25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馬軍明、姚敘林、姚忠良、倪洪棋、鄭建平有期徒刑各7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李凌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6、蕭山區進化鎮傅墩村村民朱岳堯等人非法開采粉砂質頁巖55415立方米,約合110830噸、價值人民幣775810元。今年9月2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蕭山分局依法將該非法采礦刑事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今年9月6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依法決定對朱岳堯等三人立案偵查。
7、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蕭山區進化鎮傅墩村村民陳國在蕭山區進化鎮傅墩村上城吳非法開采凝灰質粉砂質頁巖礦12460平方米,約合32396噸,價值人民幣307762元。2011年7月1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蕭山分局依法將該非法采礦刑事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2011年7月13日,蕭山公安分局依法決定對陳國樹非法采礦案立案偵查。
來源:杭州市國土資源局